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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专业转换管理办法

来源 : 公共卫生学院     作者 : 教务科     时间 : 2021-07-29

杭师大教〔2018〕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赋予学生更多的学业选择权和适宜的发展空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转换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第三条  专业转换工作由学校进行统筹安排,原则上各师范类专业接受转入学生计划数应不超过当年该专业招生计划数的20%,其他专业应根据社会需求和教学资源实际,尽可能满足学生专业转换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业转换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和督查我校专业转换工作。专业转换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的专业转换工作组,成员可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学院督导以及教学管理人员和辅导员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学院专业转换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和领导本学院专业转换工作等。

第三章 专业转换类型和要求

第七条  我校实行转专业和专业准入两种专业转换制度。

凡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凡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完成非本专业(类)准入课程的学习;且第一学年所选课程正考成绩均合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含)以上的,可在第二学期期末申请专业准入。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专业转换:

1.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单考单招、专升本等特殊招考方式录取的;

2.学校已批准一次专业转换的;

3.已入学满两年者;

4.其他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要求的。

第九条 按类培养的本科学生,在按类培养期间,可以申请转换专业类或专业准入,转换专业类或专业准入均视为一次专业转换。

第十条 学生专业转换仅限申请一个专业(类)。

第十一条 学生专业转换须在高考招生类别(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相同的专业内进行。

第十二条 休学创业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章 专业转换程序

第十三条 转专业流程如下:

1.每学期第8周,学院报送各专业(类)转换计划及考核安排,经学校审核后统一公布。

2.学生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转专业申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相关考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请学生经转出学院资格审核、转入学院考核后确定拟录取名单、经教务处复审、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行文公布。

第十四条 专业准入流程如下:

1.新生入学后2周内向转入学院提交专业准入课程修读申请,经转入学院批准后进行准入课程选课。

2.第一学年第2学期第8周,学院报送各专业(类)转换计划及考核安排,经学校审核后统一公布。

3.学生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专业准入申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参加面试,逾期不予受理。

4.申请的学生在经转出学院资格审核、转入学院审核后确定拟录取名单、经教务处复审、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行文公布。

第五章 成绩与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专业转换学生需完成专业转换当学期所有的教学活动,所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全部如实记入成绩档案。

第十六条 获批专业转换的学生自下一学期起进入新专业学习,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转入(准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学习,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可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专业转换后,所修得的原专业课程成绩及学分可按照我校有关本科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的相关规定给予认定与转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开始施行,其他年级学生参照执行。前发《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转换管理办法》(杭师大教〔2017〕11号)自本办法下发时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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