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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 : 公共卫生学院     作者 : 张诗钰     时间 : 2021-08-30

杭师大〔2012〕9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 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杭州师范大学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要求,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勤工助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二)坚持勤工助学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三)坚持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是学校勤工助学的协调与实施部门,负责勤工助学的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是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建并指导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的职责是:

(一)开拓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的用人需求,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二)根据学院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检查指导各学院和各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的职责: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三)做好在本学院内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发放工作。

(四)学院根据勤工助学经费情况,可向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在学校相关部门设立勤工俭学岗位,由学院派遣学生上岗并负责发放酬金。

(五)负责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三)协助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其中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和临时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酬金标准:

(一)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二)安排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三)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 40 个工时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四)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报酬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五)校内各单位按工作有利原则,在合理计算学生工作量的基础上,向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勤工助学学生。

(六)非寒暑假固定岗位设置申请一般于每学年初或每学年末统一受理,每学期初或每学期末实施微调;寒暑假固定岗位设置申请于学生放假前一个月内统一受理;临时岗位设置申请于用工前至少五天受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校外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我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 家教等除外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校外单位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并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未经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同意,学生私自到社会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四)校外勤工助学设置申请不定期受理。

第十五条 未经审批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不予承认。

第五章 学生申请及聘用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

(一)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无不诚信记录;

(二)学习努力,积极上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网,查询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进入校内外岗位报名进行报名注册。

第十八条 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学生进行筛选,符合基本条件且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勤工助学岗位上岗协议书。学生按要求到指定岗位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实行一人一岗制,一般不允许一人从事多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倡导公开竞聘,坚持择优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六章 岗位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事项:对聘用学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特殊岗位实施持证上岗;做好工作记录,核定学生工作量,备存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建立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实行勤工助学学生考核不合格淘汰制。用人单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差的学生,可解聘,并提前一周向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报送勤工助学学生调整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确定学生录用一周内向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做出说明。否则视为脱岗予以岗位淘汰,且此后一年内,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不再受理该单位和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告知所在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此后一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每月月底用人单位制作学生勤工工资报表,经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院设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审核工资报表),由计划财务处在次月上旬(最好定一个时间)将工资直接打入勤工助学学生的银行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报酬支付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声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授权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自行设置的勤工俭学岗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杭师大〔2007〕128 号)同时废止。(201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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