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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杭师大教〔2017〕26号)

来源 : 公共卫生学院     作者 : 教务科     时间 : 2021-07-29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杭州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籍管理,是指对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教育教学、学业管理、毕业要求等方面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杭州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凡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问题的入学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申请重新入学。申请重新入学者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应征入伍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在新生入学期间,持学校签发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需由所在学院提交处理报告并附相关说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不能获得未注册学期的所有课程成绩和学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考核、实验、实习(实践)、军训等均实行考勤。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课,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请假,应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等。病假须附学校卫生所证明,事假须有充分理由。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二)学生请假须由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请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教务科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批并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备案。事假应从严审批。

第十一条 凡未请假、超过假期或者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旷课学时计算办法如下:

迟到、早退累计3次的,按旷课1学时计算;节假日、假期、交流学习等未按规定时间返校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其旷课时数每天按5学时计算(上午、下午分别按3学时和2学时计算);旷考1次的,按旷课3学时计算。连续旷课三天及以上,每天按5学时计算,实际学时超出5学时的以实际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院应每周汇总学生缺课情况并在本学院予以公布,对旷课学生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和课程学分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的要求、内容、方式和形式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目标制定。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根据课程类型和考核方式的不同,课程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记载,具体按《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反映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学校以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过程总体情况,具体按《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卫生所证明,可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在开学两周内完成。

学生每学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身体素质测试,成绩记入本人《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数以20至25学分为宜,但至少不得低于12学分(毕业年级除外)。

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达80%以上,方可进入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二十条 经任课教师认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和课程考核成绩均计为零分,并须直接进入重修:

(一)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三)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课程教学大纲约定的。

第二十一条 课程(另有规定者除外)正常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的须重修。课程成绩合格但对所得成绩不满意的,也可以申请重修。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课程重修的次数不限,重修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具体按《杭州师范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重修费按《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习(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的,不得补考,须直接重修。

第二十三条 重修课程考核与期末考核时间冲突时,应先参加期末考核,重修课程须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须向所在学院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办理缓考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未能事先办理的,应在考后三天内补办手续。

缓考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的正常考核机会。凡缓考课程不合格或缓考缺考者,须直接重修。

补考学生不得办理缓考。未办理缓考或办理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的,均按旷考处理。

学院应从严审批学生缓考申请,学生缓考课程每学期一般不得超过三门。

第二十五条 凡旷考、考核违纪者,当次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直接进入重修。考核违纪者,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课程修读情况和学业成绩进行真实、完整记载,具体按《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进行积累与转换,具体按《杭州师范大学创新实践(II类)学分管理办法》《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复学、副修等原因造成课程冲突的,可以申请免听。免听学生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以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具体按《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和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具体按《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和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副修专业,具体按《杭州师范大学副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按《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进行认定与转换。

第五章 专业转换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专业转换,专业转换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转换管理办法》《杭州师范大学专业分流及确认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全日制本科专业的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选择在基本学制基础上缩短一年或延长两年。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两到三年。

第三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警察部队)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学习年限最高可以为八年,因创业申请休学学生应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患传染性疾病的,如肝炎、肺结核等,必须休学;

(二)在一学期内因其他原因请假导致缺课占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的,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已批准休学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承担。

第四十三条 因病休学者,病休期间可以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学生可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因病因伤休学学生应同时递交医院痊愈证明)。经学院审核、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复学的学生,依其所修读课程获得学分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习期满按期回校报到后即行复学。

第七章 学业警诫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非毕业年级学生在一学期所修得学分数低于12学分的(特殊专业根据培养方案的学期学分数的下限决定),给予警诫;第二次出现的,给予退学警诫;第三次出现的,予以退学。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第三学年结束历年未修满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的(五年制专业学生第四学年结束历年未修满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的),给予退学警诫;第二次出现的,给予退学。学业警诫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向学生及家长寄发告知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批办理。非本人申请但根据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由所在学院提交处理报告并附相关说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的形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条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本校学分,予以承认。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并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在办完离校手续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结业或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一)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内的,准予结业;

(二)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上的,须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结业学生通过重修相应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业期满,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内的,发给结业证书;相差10学分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结业后重修课程期间,有考核作弊行为者,取消其毕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由学校审查后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和学位信息备案。

第五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读副修专业并达到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副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在对学生做出取消学籍、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或者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决定,由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实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存有异议的,可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内”“低于”均含本级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杭师大教〔2015〕58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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