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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副修专业管理办法(杭师大教〔2017〕29号)

来源 : 公共卫生学院     作者 : 教务科     时间 : 2021-07-29

杭州师范大学副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培养适应性强、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副修专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副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的与主修专业不同的其他专业,一般须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二级学科门类。如需申请副修专业学位,则必须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一级学科门类。

第三条 学校副修专业的设置以现已开设的专业为依托,应包括主修专业的核心课程(含主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程度、修读要求等均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二章 修读要求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凡全日制本科学生,所学主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2.5分(含)以上,可申请修读副修专业。

第五条 副修专业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学生在校期间只可修读一个副修专业,原则上不得更改已选定的副修专业。

第六条 申请修读副修专业的学生,须于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网上报名,由副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公布,从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始修读。

第三章 学分与成绩考核

第七条 根据学校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的要求,副修专业修读学分要求在25—30学分左右,副修学位修读学分要求不少于50学分(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各专业的学分具体要求详见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 学生通过自学,能提供充分材料证明已掌握某门副修课程,可申请免修,具体按学校相关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若副修课程与已修课程在教学内容上有部分重复、或与主修专业教学安排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免听,具体按《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免修管理办法》(杭师大教〔2014〕20号)执行。

第十条 经学生申请,主修专业和副修专业之间可以进行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具体按《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杭师大办字〔2012〕 27号)执行。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副修专业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副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承担日常的教学安排、学籍管理、学业指导与监控、成绩存档和获得证书资格的初审。教务处负责教学运行各环节的质量监控、获得证书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

第十二条 副修专业选课与主修专业选课同步进行。课程报名人数达30人及以上,可单独开班,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双休日或短学期组织教学;课程报名人数不足30人的,不单独开班,学生可跟班听课。

第十三条 学生获得副修专业修读资格后,如欲中途停止修读副修专业,可向开办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副修专业开办学院每学期应审核学生主修专业和副修专业的课程成绩,若其主修专业课程有2门(含)以上考核不合格或副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终止其副修专业修读资格,同时告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

第十五条 修读副修专业免缴专业学费,以学生所选副修课程的学分为依据收取学分学费,具体按学校相关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修完副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可获得学校的副修专业证书。如满足副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且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经核定,可获得学校的副修学位证书。上述证书均不纳入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未能修完副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校向学生提供副修课程成绩单一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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