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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 : 公共卫生学院     作者 : 教务科     时间 : 2021-07-29

杭师大发〔2018〕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浙价费〔2014〕240号)精神,结合《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杭师大教〔2017〕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杭州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派出和接收参加国内高校“第二校园经历”的学生根据校际合作协议执行。

第二章 学费结算

第四条  学费以学校向物价部门报批或备案的学费标准执行,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具体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杭州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9〕112号)执行;学分学费按学生所选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每学分75元。

第五条  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各专业毕业的最低学分数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若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若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六条  入学时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统一按照大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费用,专业分流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转专业或专业分流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分别按前后专业学费的二分之一计收。学分学费按实际所选课程规定的学分在下一学年收取。

第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的,按所选课程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按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学生副修课程(校际副修课程除外)学分的,按学分收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不另收专业学费。

第九条  学生提前一学期修满规定学分毕业的,按月收取专业学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未能按时完成学业需延长学习年限的,按规定标准缴纳专业学费,按所选课程学分缴纳学分学费。学生毕(结)业后修读课程的学费标准,按照重修课程学分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专业学费和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保留学籍(入学资格)、休学后复学和降级学生按实际就读年级学费标准计算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学分学费的结算方式:第一学年以年均计费学分数(40学分)预收学分学费,第二学年以第一学年实际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依次类推,最后一学年按第一学年预收费结算应缴纳的学分学费,多还少补。

第三章 学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周内缴清学费,并在符合其他注册条件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被确认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或申请延缓交纳学费的,在承诺交费期限后,可凭学生处的相应证明到学院办理选课和暂缓注册手续。应征入伍学生等的学费减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需缴纳专业学费。在国外学习期间获得的学分需经我校教务处确认学分数。对方学校全额收取学费的,回校后不需要缴纳学分学费;对方学校按照全额学费的50%收取学费的,回校后按照教务处认定的学分数的50%缴纳学分学费;对方学校免除学生学费的,按照教务处认定的学分数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所修课程学分不予承认并给予相应的学籍处理。至下一轮选课前仍未缴纳学费的,不能继续选课。

第十六条  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缴清所有学费,未缴清学费的,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学院应加强对学生学费缴纳情况的管理,开展定期清查,对各类欠费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杭师大〔2010〕10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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