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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公共卫生学院     作者 : 教务科     时间 : 2021-07-29

杭师大教〔2018〕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简称“预科生”)管理,实现预本教育有机融合、有效衔接,提高预科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教民〔2005〕5号)《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教民〔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自主培养工作的通知》(教民厅函〔20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教育是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科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根据本科培养目标的要求,少数民族预科教育通过加强学生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预科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进入本科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教育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德育为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帮助预科生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思想,促进各民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牢筑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四条 预科生的管理由教务处、学生处统筹协调。教务处负责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教学管理工作;学生处负责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学生管理工作,学院承担预科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预科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准假或准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预科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申请重新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预科生应按规定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预科生可通过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预科生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遵守纪律,认真学习。任课老师须对预科生进行全程考勤,并及时将考勤情况通报班主任。

第九条 预科生因故不能按时到课,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请假,应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等。病假须附学校卫生所证明,事假须有充分理由。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和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二)学生请假须由辅导员签署意见。请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副书记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学生处审批教务处备案。事假从严审批。

第十条 凡未请假、超过假期或者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按旷课处理。旷课学时计算办法如下:

迟到、早退累计3次的,按旷课1学时计算;节假日、假期等未按规定时间返校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其旷课时数每天按5学时计算(上午、下午分别按3学时、2学时计算);旷考1次的,按旷课3学时计算。连续旷课3天及以上,每天按5学时计算,实际学时超出5学时的以实际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学院应每周汇总预科生缺课情况并予以公布,对旷课预科生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对旷课达到一定学时的预科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预科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须考核,考核成绩应真实、完整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以考试形式进行,成绩评定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考核成绩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预科阶段学习结束时,给予一次结业考试机会。

第十四条 预科生须听从教师教学管理,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认真完成教师要求和学习任务。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均计入课程最终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预科生应按时参加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并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履行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考核成绩计为零分。

第十六条 缓考预科生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的正常考核机会。凡缓考课程不合格或缓考缺考者,不予安排补考。补考预科生不得办理缓考。未办理缓考或办理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的,均按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 经任课教师认定,预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和课程考核成绩均计为零分,且不予安排补考:

(一)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三)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十八条 预科生学有余力,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旁听本科课程,课程成绩不计入预科阶段考核排名。

第十九条 预科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二条为主要标准,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方式进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预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患传染性疾病的,如肝炎、肺结核等,必须休学;

(二)在一学期内因其他原因请假导致缺课占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的,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一条 已批准休学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其管理责任由预科生本人及其家属承担。

第二十二条 预科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因病因伤休学学生应同时递交医院签发的证明)。经学院审核、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预科班。休学只能办理1次。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而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可予退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预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限完成学业者;

(二)应休学而拒绝休学者;

(三)休学期满后,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预科生退学,由所在学院提交处理报告并附相关说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预科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预科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的形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预科生退学的后续事宜,由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结业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学制为一年。在规定学制内修完预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德智体美达到结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升入本科。

第二十八条 预科阶段学习结束时,如还有4门次(含4门次)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予以退学。不能结业的预科生,编入下一级预科班学习,学费自理。如仍达不到结业要求,退回生源地区。

第二十九条 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预科生预科学习阶段的学费按学校专业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时,不确定本科专业。预科生结业后,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预科生学习情况、行为表现和个人志愿确定本科专业。

第三十二条 预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违反校纪校规的预科生,视其违纪情形参照《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杭师大学〔2017〕89号)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预科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或者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决定,由学校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实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预科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三十四条 预科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存有异议的,可参照《杭州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杭师大学〔2017〕88号)中的有关条款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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