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杭师大教〔201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转专业以维护教育公平,尊重学生志愿,尊重学生专业兴趣,兼顾专业培养规模和学术要求为原则。
第三条 每个专业允许申请转出人数原则上不设比例;以“三位一体”招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限在同类型招生的专业内转换。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教育部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学生;
2.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3.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4.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五条 每个专业可由其他专业(含方向)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本年级现有人数的10%。
第六条 学生确因生理缺陷、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习所学专业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所在学院证明,认为可以学习其他专业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经相关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转换到其他合适的专业学习就读。
第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全日制本科生退役复学后,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八条 转专业时间为学生第一学年的春季学期。各学院在该学期的第八周确定并上报接受转专业学生的计划数。教务处汇总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转专业的考核规则(高考成绩、学业成绩各占35%,其余30%由学院考核确定);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按照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转专业考核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录取学生数不得超过公布的接受计划数。
第十条 转专业报名时,每个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志愿。报名之后,学生应主动了解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的咨询时间和地点,并按照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公布的考核时间、地点和规则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在学生申请转专业报名截止后,教务处审核公布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及相关材料转至各接受学院;学生报名转专业后,如决定放弃转专业,须在转专业考核前书面报告相应学院。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 学院应为转入本院系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籍信息变更手续,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教学计划变更及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转专业的学生参加原专业上一学年度奖励奖学金评审;转入新专业之后,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在学校批准前,照常参加所在院系学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其他年级学生参照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