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职健发〔2021〕 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学习宣贯工作
《办法》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职业健康新形势、新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规范技术服务行为、保证技术服务质量、维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布施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研讨,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制度设计的核心内涵和精神实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要按照当前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创新培训和宣传方式,通过举办培训宣贯会、设立咨询电话及网络宣传等形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宣传解读《办法》,讲清讲透《办法》的新要求新举措,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完善配套制度,规范资质认可各项工作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办法》对现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订、废止与《办法》不一致的文件,结合实际制修订必要的配套文件。要参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附件3)等文件要求,抓紧制定乙级资质认可程序,规范申请受理、技术评审、行政审查以及专家库组建等工作。要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纳入行政审批(政务)大厅统一管理,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逐步实现资质申请线上办理、审批结果线上公布、资质信息线上查询。要严肃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及专家的教育管理。要切实保障资质认可所需经费,确保《办法》有效实施。
三、有序衔接过渡,妥善做好资质延续及认可工作
(一)按照《办法》的有关精神,2021年1月31日前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效期延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2月1日至4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依职责受理2021年4月30日前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含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按期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并被受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机关作出决定前,其原有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经告知后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提交的申请材料未被受理的,其原有资质证书到期失效。
(二)2021年2月1日起,资质认可机关开始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申请,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资质认可工作。2021年5月1日及之后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因疫情防控需要暂不能开展现场技术考核的,资质认可机关可以适当调整受理申请的时间。
(三)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乙级资质,在资质延续时整合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中,业务范围转并为采矿业,今后不再单独设(煤矿)乙级资质。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在资质延续时按照《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新旧业务范围转并表》(附件4)的要求进行转并。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延伸检查,提升监管精准性。要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许可信息、监督执法信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要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要以《办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职业健康监管能力建设,加快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确保技术支撑能力能够跟得上、落得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