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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来源 : 公共卫生学院     作者 : 张诗钰     时间 : 2021-08-30

杭师大〔2011〕146 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学生自主发展的评价体系和学生教育管理的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健康和谐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本专科生均应在本实施办法的指导下 , 依据所在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进行评价。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申报与认定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教师评议与同学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一章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基本素质、发展素质和知识水平三个部分,其中知识水平在综合素质评价总分中的权重不低于 60%。

第七条 各项目等级评价参考依据

(一)基本素质基本素质评价包括政治表现、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实践活动和团队精神等六方面,具体要求是:

1. 政治表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

2. 学习态度。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学风优良,谦虚好学,刻苦钻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术活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3. 身心健康。有良好的身心健康意识、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 , 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3. 文明守信。树立社会主义社会荣辱观,自觉践行“八荣八耻”,养成良好的公民道德意识;履约践诺,知行统一,没有旷课、考试作弊和不按时缴费还贷等失信行为,生活作风正派,生活习惯良好。

5. 实践活动。认真完成教学实践和实习任务;发挥学科专业优势,结合就业创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6. 团队精神。关心集体,积极主动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热心集体事务,人际关系良好。

(二)发展素质发展素质评价包括社会工作、科研创新、文体特长、技能素质、特殊经历等五方面,具体要求是:

1. 社会工作。担任学生干部,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突出。

2. 科研创新。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生科技比赛、创新创业比赛;积极开展发明创造、参与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3. 文体特长。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体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4. 技能素质。获得各级各类能证明技能素质的专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证书。

5. 特殊经历。有自强不息、见义勇为、应征入伍等事迹;有自主创业、第二校园经历和参加市级以上重大活动等经历。

(三)知识水平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反映学生知识水平的基本依据和主要指标。

第八条 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第一个月进行对前一学期的评价。评价分本人自评、班组评议、班主任总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审核 4 个程序。先由学生进行自评,再通过班组评议复核学生的自评依据,提出修正意见。班主任总评在班组评议结束后进行,结合学生自评和班组评议意见,作出总评结论。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存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班组评议与班主任总评可否定其相应等级,直至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毕业总评操作办法。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总评一般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毕业生综合素质总成绩由各学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平均合成。学校和学院按毕业生综合素质总分及其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二章 评价机构与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分管领导、辅导员、院团委书记和院学生会主席等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学院评价办法的制定、评价过程的监督和裁定。各班成立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具体负责本班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基本素质评价,首先由学生本人向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提交学期小结,然后在班主任主持下召开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会议进行评议,核算出初步评价结果后反馈给学生,听取意见,接受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发展素质评价,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报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鉴定,核算出初步评价结果后反馈给学生,听取意见,接受申诉。

第十四条 上述各项评价结果经班主任评议,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审定后 , 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和方式由学院领导小组决定。公示期间,学生有权向学院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评价领导小组应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

第十五条 关于“海外经历”、“第二校园经历” 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一)“海外经历”的学生,其在海外学习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以其派出前的平均成绩计算,若有突出表现或较差表现,则由学院酌情加分或减分。

(二)有“第二校园经历”的学生,需提供“第二校园”院校审核同意的在校综合表现情况,回原所在班级参加评价。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学期回原所在班级参加评价。

(三)若班级整建制参加“第二校园”和“海外经历”的学习,则依照校内综合素质评价办法进行。

附 则

第十六条 为遵循学生成长规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各学院均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并充分考虑区分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报送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备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1 级学生起执行,由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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