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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来源 : 公共卫生学院     作者 : 张诗钰     时间 : 2021-08-30

杭师大〔2011〕147 号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为了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 号)、《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4 号)和《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2010〕1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

1.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2. 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浙江省教育厅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 )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

( 三 )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四 ) 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 五 ) 参评学年必修课和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排名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 10%。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 10%,但达到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或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学校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将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 名额分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六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初评→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复核、评审→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公示→上报教育厅审批”的程序进行。

1. 学校每年 9 月份发布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

2.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3. 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到材料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于 10 月 15 日前交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

4. 学校评审组根据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5. 国家奖学金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学校评审组在接到接到材料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由学校评审组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调整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6.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归档。

7.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列入校志,并通报其家长和原毕业中学。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2011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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