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师大学〔2019〕62 号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浙江省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 评选对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评选学年综合素质评价为基本素质优秀、发展素质良好及以上。成绩排名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30%,且无补考课程。评选学年如成绩排名未进入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 30%,但进入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 50%,在以下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单独申报。
1. 以第一作者在二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刊登作品,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2. 在学校认定的一类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类竞赛中获全国二等奖及以上或省一等奖(设特等奖的为特等奖)的奖励,团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三)。
3. 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中获全国个人项目前五名、集体项目前六名,或全省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四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排名前三)。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全国前三名(或二等奖及以上)、省级第一名(或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三)。
4. 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团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三)。5. 获省部级以上其它个人荣誉或服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或为学校获得重大荣誉者。
三、 评选程序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学校一般每年 9 月份左右发布省政府奖学金评选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填写《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后上报所在学院。
(三)学院成立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专任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小组,组织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推荐工作。推荐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四)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对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省政府奖学金推荐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审定。获奖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 奖金发放
(一)学校严格执行上级相关政策和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由计划财务处打入学生银行卡。
(三)同一学年内,省政府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其他外设奖学金兼得。
五、 其他
(一)本办法所包括的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各类荣誉及比赛获奖的等级,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认定。
(二)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师范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杭师大学〔2017〕28 号)同时废止。(2019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