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师大学〔2019〕61 号
为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学生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对象
校院二级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勤工助学中心等组织的学生干部;班委和党、团支部委员;学生公寓管理组织的学生干部、楼层长和寝室长等。
二、 评选名额
各学院按学生人数的 3% 推荐,其中校级学生组织推荐的学生干部名额单列。
三、 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评选学年未受任何处分。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良风气,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工作成效显著,担任学生干部满一个学期以上,且考核优秀。
(五)学习态度端正,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列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 50%,无不及格课程。
四、 评选和奖励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各学院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要广泛听取同学的意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学院同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杭州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
(二)校级学生组织的优秀学生干部人选,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团委等具体指导单位考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作为优秀学生干部的推荐人选。
(三)优秀学生干部推荐人选报学校同意后,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 其他
本办法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杭师大学〔2011〕149 号)同时废止。(2019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