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师大学〔2014〕45 号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评选优秀毕业生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评选优秀毕业生作如下规定:
一、 评选目的
评选优秀毕业生工作是对广大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艰苦创业和面向基层的意识,努力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二、 评选对象、名额
评选对象为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为毕业生总数的 15%,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基础上评选,评选名额为毕业生总数的 4%。
三、 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规范的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2. 能正确对待毕业就业工作,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有面向基层、服务基层的思想;
3. 曾获优秀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等专业奖学金、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或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等两次(项)以上,且在校期间的获奖总积分列年级前 20%,积分按每次荣获优秀党员、三好学生、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得 5 分;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校级团干部得 4 分;二等奖学金、校级优秀团员得 3 分;三等奖学金(不含师范专业奖学金三等奖)得 1 分。荣获外单位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每次另加1 分(此外,学生获奖情况可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加分标准);
4. 入学以来各科课程均无不及格,学习总成绩列全年级(班)前 25%,毕业生实习成绩优良;
5. 计算机达到等级要求,外语达到规定要求,师范类学生已通过普通话考核;
6. 省级优秀毕业生须获得优秀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两次(项)以上;
7. 二年制专升本学生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按第一、第二学期成绩为基数评选时,如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已达到规定的指标数,评选条件不变;如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数达不到规定的指标数 , 则空缺指标的评选时间可顺延至下个学期初 , 且可以前三个学期成绩为基数评选。如以三个学期成绩为基数评选 , 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仍未达到规定的指标数,则可将其在专科期间获得的校级优秀毕业生及以上荣誉视作符合评选条件之一;
8.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奖累积积分高的;
9. 经学院推荐,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获奖积分或智育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列年级前 50%;②获得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一类省级最高级别、全国二等及以上奖项(如有特等奖,则取特等奖和一等奖)或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评选的综合荣誉(团队限排名第一者);③各科成绩没有不及格。也可评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10.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学校评选条件基础上,自行制订相关具体评选细则。
四、 评选方法
1. 各学院应严格掌握标准,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广泛听取教师、学生的意见,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学院领导审核,报学校审批;
2. 评选工作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人数名额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3.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经学院审核同意的优秀毕业生的登记表、事迹材料、照片,应及时报学生处;
4. 优秀毕业生的表彰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5. 省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 奖励办法
1. 由省教育厅和学校分别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
2. 学校发给优秀毕业生一定的奖金或奖品;
3. 对优秀毕业生就业,学校将优先推荐,对回原籍的优秀毕业生,学校将把有关情况提供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20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