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师大〔2011〕151 号
为切实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财教〔2007〕92 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的通知》(浙财教〔2007〕176 号)和《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2010〕16 号 ) 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目的
国家助学金由省、市财政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必须经过学校困难认定程序认定有困难的;
6.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7.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孤儿、单亲、父母无劳动力等情况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4000 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 2500 元。资助款将按十个月平均发放,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将资助款直接存入学生银行卡。
第四条 名额分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我校的名额,原则上按照学院学生人数和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名额等额分配。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定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学生申请→学院领导集体研究推荐、公示→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汇总→学校评审组审核→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公示→上报教育厅备案”的程序进行。
1. 学校每年 9 月份发布国家助学金评选通知;
2.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3. 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情况和在校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统一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于 10 月 15 日前交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
4. 学校评审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5.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学校评审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由学校评审组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调整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应当取消获资助资格的情形
1. 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2. 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常规年限者;
3. 学习不努力,成绩严重下滑者;
4. 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5. 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第七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1 年 9 月 20 日)